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穿越之娱乐香江 > 正文 发一点关于香港证券交易的资料,感兴趣的书友可以看一下。
    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明确向内幕交易开战始于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该法的第16节是美国乃至世界上禁止内幕交易的祖父条款。香港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则姗姗来迟,直到1974年才在当时的证券条例中规定了对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补救措施。尽管已经迟到,更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条款在实践中至今还没有得到执行。
    1978年,港英政府修订证券条例,开始系统地规范内幕交易行为:1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定义;2成立内幕交易审裁处,负责有关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查与审理;3授予内幕交易审裁处及证监专员进行调查所必需的权力。此后不久,香港财政司于1980年7月12日根据证券条例第141条h的授权,向内幕交易审裁处提交了第一起内幕交易案件。由于这次修订没有对内幕交易规定刑事惩罚措施,也未提供民事救济手段,毫不奇怪,这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第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也这样因证据不足、涉案人不构成内幕交易而告终。
    80年代,英国本土的反内幕交易立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0年的公司法在第5章中第一次对内幕交易进行规范,随后的1985年公司证券内幕交易法panysecuritiesi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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