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以配合。”
总之,良贱不得相娶,限制严格,一律要“当色为婚”,“当色相养”,不得违犯。奴婢至多可与贱民中的部曲通婚。良人不准以婢为妻,或以婢为妾,更不许奴娶良人女为妻,奴婢也不能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不然准盗论罪。
一般来说,奴婢不过是供人玩狎的玩物,没有自由和权利,甚至没有人格,在乾朝不过主人家的财产,可随意买卖、馈赠。
不单奴婢,像其他奴仆如朝廷的工户、乐户、杂户;以及依附于门阀世族的私贱民,即部曲、奴婢,他们的地位大大同小异,都归属贱籍,只是奴婢的地位最卑贱罢了。
在统治阶级的上层,如王公贵族、宰相显宦、豪富之中,更是广蓄奴婢,以为资财,务求其盛,竞侈斗富的现象。
段青玄为新生的权贵,同样广蓄奴仆,奴仆与金银、田产生意并重,为侯府资产中的重要一部分。
乾律还规定,以奴杀主,无论过错,视为“十恶”之一的“大逆”,即使得逢大赦,也不在赦限。若主人不经官府而擅杀奴婢只杖一百,杀无罪的奴婢只徒一年,如奴婢有罪,主人请于官而后杀之者,即为无罪。
“部曲奴婢为主隐。疏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