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反贪局专案 > 正文 第 15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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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辩解:“应该有行贿人赖昌星的证言或传其出庭作证,现有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律要求。”
    公诉人:“行贿人赖昌星是厦门远华特大走私犯罪集团首犯,已畏罪逃往加拿大。众所周知,由于外交和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种种原因,至今还未能将其抓获归案,所以没能取得赖昌星的证言。但依据我国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不能因为某个证人缺席就停止对犯罪的追究。况且现有的证据从多个方面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辩说:“起诉书指控李纪周收受赖昌星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的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外,均为传来证据,认定李纪周受贿证据不足。”
    公诉人反驳:“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书证等,并非都是传来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李纪周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相吻合,认定李纪周受贿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审理检察机关第二项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300万港币贿赂时,李纪周矢口否认:“李莎娜打过电话来,就说了办保税仓的事,没说别的。我当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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