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初冬来临的时候,周奇才迎来宣判的日子,开庭时,母亲、大娘、大伯、陈天民、李嘉竹以及杨敏等人都到了场,而“鸿业公司”与本案有重大关联,必须派代表出庭,然而,因为种种原因,程总、张副总及楚明等人都没有露面,而是委派了另一名唐副总及财务部的郭部长到场。
合议庭上坐着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在经过公诉及律师辨护过程之后,审判长最终宣读了判决结果
“本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奇系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该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市房峰县头关镇青石村村民王有志私人养殖场修建封闭式猪舍一百五十平方米,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此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经公诉机关指控,本法庭裁定被告人周奇贪污罪名成立,本案涉案金额达四十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在追缴赃款过程中,被告人周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至案发时还未支取银行卡上的金额,应视为犯罪未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奇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良好,故本法庭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奇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奇犯贪污未遂罪,判处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