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退了一步,巴特也退了一步,运输费双方共同承担,而如果出现了运输的问题则视情况而定,于游是选择驾驶海轮1000去运输这批鳕鱼,巴特提出了会随船押送,因此出现了问题责任的判决由随船的于游、巴特一起商议来决断。
运输方面有多重原因,因此两人都在船上的话,可以就地处理,合约草拟的条款很多,也相当仔细,两人都是多次确认了,于游想不通的是为什么巴特会提出了随船运输,也懒得多想什么,便答应了。
事实上巴特支付了一半的运输费就抵上了于游前往欧洲的费用了,回航的时候还能随带再捕鱼作业几次,何乐而不为?
在合约上也限定了时间,于游特别延长了一些,这让于游有一个缓冲的余地,不至于违约。
公事商谈结束了,于游是打算送客的,巴特没有纠缠,暗道:“既然我都选择跟船了,这次的航行起码要2个月左右,那么我有充足的时间和游建立友谊,让他答应收我为徒弟。”想到这一层,巴特就没去打扰于游了。
海轮1000毕竟货载500吨的太平洋鳕鱼,因此速度是提不上多少的,途径的地方有马六甲海峡、地中海、苏伊士运河,这次的航行的时间更长,来回都要4个多月,如果回航中途选择捕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