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4年这个时代的中国人看来,盗版也好,滥用互联网上的其他非公开软件也好,只要使用者没有拿来向用户直接收钱,那就不算是“用于商业用途”。
这年头,国内无数盗版视频网站上下片儿,字幕组都会打上“本视频仅供学习交流使用,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有恶意散播将追究法律责任”的弹幕。似乎这条弹幕一打,就高枕无忧了。
后世到了05、06年间,一个叫陈寿福的人,搞了一个净化屏蔽了藤迅qq广告插件的第三方软件,名叫“珊瑚虫qq”,动了藤迅的广告费蛋糕。后来被小马哥上下其手,塞进去吃牢饭,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
陈寿福的“珊瑚虫qq”从来没有问任何一个使用者收过一分钱,但是在那场官司当中,他的行为依然被判定为“用于商业目的”,并因此入狱。从那之后,中国人才知道:原来哪怕没有找用户收钱,在法律上还是可以被判为“用于商业目的”的;因为,运营者至少还可以从用户以外的关联方身上收钱,比如,收第三方的广告费,甚至,仅仅是为自己的其他产品引导到了流量。在互联网时代,流量也是商业目的。
是否向用户收钱,仅仅这一点,根本不足以证明一项技术或软件是否用于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