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双方都有后台、设局陷害。否则一般来说,贪污罪就是上等人的身份犯;强奸罪则是下等人的身份犯。”
这句话,算是刑法学界一句不成文的格言。
它的意思,无非是说:如果你没什么官位,只是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你想犯贪污罪,那都是不太可能的事情。虽然法条规定了,任何公职人员都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但是权力太小、可贪太少,几乎让你想够到犯罪的红线都够不到。
如果你没有官位,却够到了,那就是有对头在推波助澜。
同理,如果你是一个上等人,在没有人对付你的情况下,想犯强奸罪,难。
比如后世著名的李天二案。李天二当然是罪有应得,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他之所以能够被定罪,他背后有人想对付他,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推手。否则的话,和他一样行径的人,一抓一大把,也没见谁被定罪。
如果是穷人,没有身份的人,在犯了强奸之后被成功定罪的,倒是常见现象。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强奸罪的罪与非罪,其构成要件是极度依赖于当事人在事发时的主观动机和意志的。
杀人罪,你杀了就是杀了,只要不是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