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霈宥 > 正文 霈宥_分节阅读_279
是本案的两个主要证人。虽然在两人的证言中没有涉及陆济山对夏琚进行性侵,夏琚如何砍伤陆济山的情节,但这一情节在夏琚的供述、证人刘明磊及其提供的证据中可以得到证实。徐威的证言中,提到陆济山的尸体曾经被移动,并由其与柯咏梅一同使用衣物掩盖尸体暴露部位。根据夏琚的供述和柯咏梅、徐威的证言,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可以认定:陆济山被砍伤后,仍自主移动过身体,即夏琚砍伤陆济山的具体地点并非发现陆济山尸体的地点。另外,根据法医鉴定结果,陆济山系身受重大伤害后,救治不及时,失血过多导致死亡。
    案发时,夏琚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身高、力量均远不及陆济山,在人身安全遭到重大侵害的情况下,使用冰刀击打陆济山,使其失去侵害能力的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及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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