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创制时,典章明白规定:命为“制”,令为“诏”。-八-八-读-书,..o命地本意,是诸侯会盟约定地条文或说辞;令的本意,则是必须执行的法令。由此出发,“制”与“诏”作为皇帝批文地两种形式,其间也有区别:制,相对缓和而有弹性,其实质含义是“可以这样做”;诏,则是明确清楚地命令,其实质含义是“必须这样做”。到嬴政皇帝时期,秦政已经非常成熟,在百余年中所锤炼出的极其丰厚的大政底蕴,对繁剧国事地处置之法,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之境。天下大事如此之多,君王未必总是以命令方式行事,其间必然有许许多多需要谨慎把握的程度区别。所谓“王言如丝,其出如纶”君王言论如丝般细小,传之天下则会剧烈扩大说的便是君王政令的谨慎性。唯其如此,帝国创制之时,特意将皇帝地批示形式分作了两种:“制”为松缓性批示,实施官员有酌情办理之弹性;“诏”为强制性批示。实施官员必须照办。事实上,这是中国古代最高文告形式地独特创新。史记≈ap;ap;ap;ap;秦始皇本纪≈ap;ap;ap;ap;正义云:“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说的正是这种君王文告地创制。嬴政皇帝对李斯的焚书奏章以“制曰”批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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