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奴婢也,又通买卖,实为贱籍之人。便是良家之人自甘与人为妾,也不得继续入良籍,其子不得奉其为母,且不得因其子功成名就而封诰命。世人皆称其为贵妾,实自欺欺人也,何贵之有?贵妾尚且如此,何况贱妾呼?钟鸣鼎食之家,或有识之士者,皆因中年无子方才纳妾,不得已而为之,实为例外之法,不得已之法,如何能将其常态呼?
且古之圣贤严禁各学子宠妾灭妻,实为对妾之限制也,早已明白宠妾灭妻之害,而对其加以必要限制。当今各位朝臣,如果宠妾灭妻,也必将受到言官弹劾,言其不尊古圣贤之道也。
律法无规定者,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今言官欲使我入罪,必先举轻以明中,然则李某遵从古圣贤之教导爱重妻子,鹣鲽情深,实为阴阳调和之大道也。且未曾有‘宠妾灭妻’之‘重举’,何以为罪?余不以为男子纳妾为非法之事,窃以为男子因以爱重妻子为常则,以纳妾亵\玩为例外。何故余立身于清流之上,反而获罪,而言官却意欲将余拉直泥潭为乐?
久入芝兰之室而不闻其香,久居鲍鱼之肆而不闻其臭。今人久居鲍鱼之肆,反以芝兰之香臭不可闻,欲处之而后快,诚可笑也,实笑煞李某人也!”
洋洋洒洒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