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面阳光已经很灿烂。
从窗户中蔓延进来,比较靠近窗口的张伟觉得暖洋洋,很舒服。
他很有架势地先介绍了一下关于震大集团董事会的表权限制,其实关于震大集团的某些公司条款是大家原本就知道的,只是张伟在诉说商业计划的前提下,必须先说这个。在震大法的条款数目中一共有十四条,其中第五条到十二条因为解益处股份比较多已经名存实亡,但是有几条是张伟接下来要用得上的。
震大法第二条是实质对股东表决权给予限制,按照该条规定,单一股东持有震大集团股份超过总股本20%的,其表决权以全部表决权的20%为上限,而且,某个股东的关联公司或个人持有股票也被视为该股东实际拥有,而震大法第三条规定,按照股份法规定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的决议,在震大公司需要五分之四以上多数方可通过。
换句话说,只要拥有震大集团20%股份,便可以阻止股东大会通过中药决议。
以上规定对为了对大股东解益处的权利进行极大限制,毕竟解家占有的股份实在太多,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震大集团就变成解益处一个人玩耍的公司了。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震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