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好吃的。”
毕方在脑海中搜刮了一圈,找到了一个世纪案例,佐证了自己的这一说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时候已经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严禁偷猎,结果一个山地居民本来想打些野猪和麝香鹿的,意外打到了一只带着无线项圈的熊猫。”
熊猫?
听到这观众来了精神。
根据上下文......
卧槽,不会是那个人把熊猫给吃了吧?
毕方点头肯定了观众们的想法。
的确如此,这样的行为,放到现在,堪称胆大包天。
法庭上。
法官:“你说说发现熊猫的经过。”
居民:“我看见雪地里的脚印。起先我还以为是人。然后我发现熊猫被勒死了。我知道杀熊猫是不对的,我想把这件事瞒起来。我用刀切下脚,然后我把身体剖开,拿出内脏。我把这些都藏在林子里。最后我把皮和肉带走了。”
法官:“你把肉怎么办了?”
山民:“我带回家,我老婆用萝卜炖它,我们吃了一些。味道不好。所以我们就拿它喂猪。我还送了一些给我妹妹。”
这是整个案宗上的记录。
但毕方已经记不清了,他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