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舟只是“注资”了一些,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实验室的决定权,并且获得了实验室的“独立”使用权。
实验室最终的归属,还是那位化学博士的。
这个“独立”使用权,也就是说,陈舟有权在实验室内,使用实验室的设备,做自己独立的课题实验。
而实验室的任何人员,无权干涉。
并且,陈舟所做课题实验的任何成果,都属于陈舟个人所有。
实验室无权将这些研究成果,占为己有。
陈舟猜测,这位化学博士之所以会同意这样的条件,主要还是看他是一位数学家和物理学家,并没有材料学方面的突出表现。
至于43所那个材料学看他,可是属于保密项目的,这位化学博士自然不知道。
所以,这位化学博士就当做收点钱,和他这样已经名声在外的数学和物理学大佬,结个善缘。
至于,最终是不是会出什么研究成果,陈舟觉得这位化学博士,压根就没有想过。
这样也好,只要把具体的细节敲定,保证研究成果的归属权,那化学和材料学的课题实验,马上就可以开展起来了。
唯一令陈舟觉得不是很好的地方,就是没在华国国内找到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