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郑友民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认为郑友民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癌症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仿制药的使用价值。
这一点的关键在于,郑友民有没有从中牟利。
二是郑友明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他帮助的患者购买、服用了仿制药后,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有的还有治疗效果,更有的出具证言,感谢他帮助其延续了生命。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郑友民的行为确实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地方,但存在无奈之处,目前合法的对症治疗药品价格昂贵,一般患者难以承受。正因为如此,郑友民是在病友无法承担服用合法进口药品经济重负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实施走私行为。
三是如果认定郑友民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既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也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也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
目前来看,郑友民很有希望被轻判,甚至是无罪释放。
不过事情没最终落地,潘相宜心里便难以平静,翻来覆去间,安静的房间里响起小郑郑均匀的呼吸声,她听着女儿的呼吸,终于渐渐平静下来,不知不觉中睡着了。
郑友民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