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新鲜,针对一首高水平的涉嫌抄袭的歌曲,自称原作者的人拿出大量同水平的作品作为证明,是否考虑作为判决的参考呢?
进一步而言,如果原告方能拿出和争议作品,同水平,同风格,看上去就像是同一人创作的歌曲,而被告方却做不到,是否能作为证据呢?
现有的规定来看,作品创作思路和创作过程描述、创作底稿和原件、合法出版物,以及首次发表的相证据等等都是可以当做直接证据的。
那么按照争议作品的风格水准,拿出同类型作品,或许也应该像创作思路和创作过程描述一样采纳。
唱完一首的铃木绫子见古美门律师没喊停,法官也在思索着什么,只好继续唱下去。
《曾经我也想过一了百了》
“曾经我也想过一了百了
就因为看着海鸥在码头上悲鸣
随波逐流浮沉的海鸟啊
也将我的过去啄食
展翅飞去吧
……”
这首歌铃木绫子刚唱了几句,研介就立刻惊醒了,他勐地抬头看向前者,微微皱起眉头。
他没想到会唱到这首歌……
“就到这里吧,辛苦了,铃木桑。”研介连忙起身打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