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一直有买拐是否应该同罪的争议。
《失孤》把这个事重点列了出来…
随着电影上映,自然而然成了重点讨论。
天涯、电影票房吧,吵的不可开交…
支持同罪的人站在原身父母角度,认为没有买,就没有卖。作为拐卖儿童犯罪的最后一环,也是交易需求方,不管是于情还是于理,对于买家的惩罚还是过轻;
认为不应该同罪的则说了‘如果婴儿几个月就被拐走了,去了一个家庭。然后在新的家庭长大,养父母对他还挺好,他记忆中其实是没有被拐卖的经历的,如果孩子长大后,养父母被判个几十年进监狱的话,感觉对被拐卖的儿童又是二重伤害。拐卖儿童的所谓的“养父母”虽然也是罪大恶极也应该受到严惩,但是得考虑实际的情况。’
然后支持同罪的搬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也就是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得出结论:‘活生生地毁掉一个家庭还难道还抵不上杀死一只动物吗?不理解!’
‘人不如动物系列!’
‘谁把你当人看了,说了人口红利,你是红利,知道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