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纳斯·辛纳多这样专门在生死边缘游走的反社会人格,是比较少见的。
但更重要的是,法学界将精神病学纳入其中进行考量的历史并不长,精神病学的发展在人类历史上属于极其年轻的学科。
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精神病学的接受度并不高,精神病学的研究甚至往往要依靠大量个体特征总结,像物理化学那样的实验研究由于其过于残忍,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已经被明令禁止。
这让精神病学的发展十分缓慢。比如布鲁克林对反社会人格选择性犯罪的结论,这是出于他对大量判例的研究总结,并不具备绝对的科学性。
布鲁克林无法百分之百保证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否则乔纳斯·辛纳多的存在该作何解释?
牵扯到这类问题,往往会让法官们十分头疼。他们必须小心地进行区分,哪些是真的患有疾病,哪些是装出来的。
退一步来讲,法学界对真正患有疾病的犯罪者是否该接受正常人一样的惩罚这一话题,也始终存在着争议。
因为患病,所以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法律到底是给人类制定的,还是给一类人制定的?
法律面前到底应该区别对待,还是人人平等?这一话题长期以来被法学界争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