桉件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跟被告,分别属于两个州,一个在得克萨斯州,一个在纽约州。
纽约州家庭的孩子失踪,被得克萨斯州家庭买下。现在纽约州家庭通过渠道知晓了孩子的下落,想要把孩子‘夺’回来,但得克萨斯州家庭不愿意。
于是纽约州家庭将起诉书递交到法院,而同时,德克萨斯州家庭也把起诉书递交到德克萨斯州的法院。
两家互为原被告,各执一词。按照纽约州家庭的起诉书说法,得克萨斯州家庭就是通过特殊渠道买的孩子。
但布鲁克林对此持有怀疑态度,因为纽约州家庭的起诉书上没有对这一结论给出任何支撑。
看完起诉书,布鲁克林联系了德克萨斯东区联邦法院,要来了那边的起诉书。
果然,得克萨斯州的起诉书中对纽约州家庭控诉的‘买卖未成年人’指控予以反驳,德克萨斯州家庭辩称他们是在公路上捡到的孩子,并标注了明确的捡到地点。
这一地点距离纽约家庭丢失孩子的地方并不远。只有几公里。考虑到当时他们是驾车状态,几公里甚至不需要一分钟的时间。
在合理解释的范围之内。布鲁克林比较倾向于相信得克萨斯州家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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