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地写明,公司采取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弹性的工作时间。”
“所以当初也是原告同意的,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上下班打卡,只是督促员工的一种手段,并不会真的通过打卡来约束员工……”
老张说完就看着对面的唐方镜,看到没,我不仅有公司规定,还有劳动合同呢,你当初入职签合同时候就已经知道了。
他当然知道自己在瞎说了,蓝鸟公司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可是很严重的……
这就是现在一些公司的现状,他们想去搞一些公司文化,弄什么弹性工作时间,但考核又抓的很严……
就给人一种精神分裂的感觉一样。
一般人看到劳动合同上确实有那样的内容就会被吓到,毕竟那玩意是自己签过的。
然而,在老张呆滞的目光中,对面那个脸色苍白的年轻人直接道:“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根本无法证明不定时工作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汉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批才行。”
“而被告方举证却没有劳动部门的审批,因此无法证明。”
所谓的弹性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