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仕画廊就立刻在他的模板合同中,补充了相关的“反赫斯特”条款。
为什么画廊不合同里轻飘飘的一句话,就把所有的艺术家未来的商业代言,IP周边,乃至未来的潮流设计的商业所有权与所有可能的周边权益都要走?
不是画廊主心善。
而是因为现在不是中世纪,这又不是签卖身契,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这类泛用性的霸王条款,起诉到法院后会不会因为合同法里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或者显失公平这样的缘由,被司法人员判定条款无效的风险也是不好说,不可控的。
画家偷偷挣的小钱画廊看不上。
能偷偷挣大钱的画家自然也请的起豪华律师团。
到时候这种条约有的官司打呢。
卡尔德案,杰夫·昆斯画廊案,亨利·马蒂斯基金会诉沃伦案,都是类似的前科之见。
有些经过冗长的诉讼后得到了结果,更常见的是面对节节攀高的律师方,诉讼双方都玩不下去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马仕画廊这样的大画廊,更加愿意签之前,把画家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责任和权利全都一条条的明明白白清晰的列出来。
“夫人,这分成太高了,我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