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话让江侃听得愣了半天!
还可以这样操作的?
这周老板是铁了心要让自己的乐队火起来,为此竟然不惜签下如此“丧权辱国”的条约?
很明显,如果是方案二,那大头就都被公司给赚去了,自己最多就落个每首歌5%到10%的歌曲创作费用分红。
但如果是方案一……
那不就是说让自己当一个乐队的大股东,甚至都可以称得上是老板了么?
他们这个乐队虽然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名声还是不显。
但怎么的也是上过一次全国前十的榜单的乐队了,大家对他们也已经有了初步的印象,特别是在乐队的圈子里更是如此。
周老板自己一个人的全资公司,现成的乐队班子,现成的发行渠道,自己只需要带着自己的歌上去唱就行了?
按周老板那豪爽的风格还真有可能是如此,他这劳碌了一辈子,该挣的钱也差不多挣够了,后半辈子的念想就是搞搞乐队。
为了他的音乐梦想,他这个提议可真的是大出血了啊,那什么提议二应该都只是一个幌子而已了,说出来好让江侃自己做对比的。
“这个……不会是太趁人之危了吧?我得好好想想想再回复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