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都无法完全代表‘共和国’这一概念实体、来行使这一权力。
所以,《草桉》初稿中彷照执政府被弹劾时的规章,将对议会议长等重要席位的弹劾权,也交给保民院进行是不合理的。
因此,出于现阶段‘训政’尚且还存在的事实,针对议会要员的‘弹劾’、便在折衷下成为了有些自欺欺‘人’的‘自动发起条款’.....
即,当行为者的‘叛国’、‘犯罪’、‘失职’、亦或者‘其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成为了公开事实时,弹劾条例将会自动生效;
而当弹劾条例进入生效阶段后,议会、保民院、以及研·政·法·军·商等诸方,便会统一成立一个法律授权下的‘临时共和国代表实体’,并成为弹劾的发起方与受理方。
但在决定‘是否需要发起弹劾’前,‘临时共和国代表实体’将先召开一场听证会,在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表决等程序后,再行商讨后续的事宜。
当然,‘法律’又没有智慧、实际上是不可能‘自动发起’的,但在诸方权责的归属关系存在逻辑矛盾的当下,这种方案便作为暂时的权益之计被姑且订立;
不过,符文议会也不会永远凌驾于诸方,当其结束特殊阶段的特殊使命之时,便是真正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