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社会契约论 > 正文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关系,即冒犯与惩罚的关系.这一关系就形成了刑法的原型;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任何法律的制裁.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取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陈旧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替代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造精神,而且可以在无形中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方面的成就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似乎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只有逐渐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在这些不同类别之中,只有形成为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与我的主题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