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社会契约论 > 正文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在某种情况下,为了能更好地讨论事务,就转变为全院委员会;前一瞬间它还是主权的庙堂,这时却变成了单纯的委员会机构.因此,它随后便须向作为下院的它自身,提出有关它在全院委员会上所做出的规划的报告;而且在另一种名义之下,再来讨论它自己在前一种名义下所已经决定了的东西.这就是民主政府所固有的便利,它在事实上仅只是由于公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就可以确立.从此,这个临时的政府或者是继续当权,——假如这就是它所采取的形式的话,——或者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这样一来,一切就都是按规矩来的.此外,就不可能还有任何合法的方式可以创制政府,而又不致放弃我们以上所奠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