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社会契约论 > 正文 第二章 论投票
奇.塔西佗曾经指出,在奥东的统治下,元老们在争相詈骂维梯留斯时,竟至同时嚷成一片可怕的喧哗,为的是万一维梯留斯作了主子的话,他也无法知道他们每人都说了些什么.从这些不同的考虑里,便产生了一些准则;我们应该依据这些准则,按辨认公意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盛衰的现状,来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不同意见的方式.只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就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经他本人的许可就役使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也就等于断言他生来就不是人.但是,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的外邦人.可是在国家成立之后,则居留就构成为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从主权.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之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可是人们会问: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那些他们所不曾同意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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