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社会契约论 > 正文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们的级别——这总是要从最末级开头的——进行投票,而是用抽签的办法抽出一个百人团,让这个百人团单独进行选举;然后在另一天再按等级召集全体的百人团重新进行这同一项选举,而结果通常也都相符.这样,开例示范的权威便按民主制的原则,由级别让给了抽签.这种办法还产生了另一种好处,那就是乡村的公民在两次选举之间,能够有时间了解临时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优点,以便在了解情况之后再投他们的票.可是在要求迅速的借口之下,这种办法便最终被废止了,于是两次选举就在同一天进行.准切地说,部族大会才是罗马人民的议会.部族大会只能由保民官召集;会上选出保民官并通过平民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在这里不仅毫无地位,甚至连出席的权利都没有;元老们既然不得不服从他们自己并不能投票表决的那些法律,于是在这方面,就要比一个最卑微的公民还更少有自由.可这种不公道却全然被人误解了,而仅此一点就足以使一个不曾容纳其全体成员的公共团体的法令全部失效.当所有贵族以他们作为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而出席大会时,他们这时就已经是单纯的个人,所以便很难影响到这种按人计票的表决形式,因为在这里最微不足道的无产者也可以和首席元老一样.可见,除了如此众多的人民由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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