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社会契约论 > 正文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为什么要依照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在本章中还要考察如何来进行这种分类.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授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我们称之为民主制.再则,也可以把政府局限于少数人的手中,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称之为贵族制.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唯一的行政官手中,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获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两种形式,均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范围.因为民主制既可包括全体人民,又可缩小到人民的半数;而贵族制则能够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斯巴达按它的宪法,通常有两个王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同时有八个皇帝,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与另一种形式重叠的;并且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等同的.此外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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