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社会契约论 > 正文 第六章 论国君制
    我们总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成的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考虑的.现在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中在一个自然人的、也就是集于一个真实的人的手中;唯有此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即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单个个人;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全然与之相反,它是由单个个人来代表一个集体人格的;从而便达到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一,同时也就是一种**上的统一;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法律要以极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种种能耐,在这里都自然地结合在一起.这样,人民和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与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都操纵在一人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里决不会有任何相反的运动可以互相抵消,而且人们也不可能想像出任何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较少的努力而产生较大的作用.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毫不费力地在牵引着一艘浮在水上的大船,以我之见,就极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君坐在自己的内阁里治理着他的广阔的国家;他在推动着一切,自己却显得安然不动.但是,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具有更多的活力的话,那么也可以说没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