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社会契约论 > 正文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最好体制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即是如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么,还有哪个国家能够希望亘古长存呢?假使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就千万别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偿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不允许的巩固性.政治体也犹如人体这样,自它一诞生起就开始走向死亡,它本身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合于使本身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得以生存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但是赋予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能够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就要取决于人了.体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与别的国家相比要晚一些,假如没有意外的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就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旧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跳动,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旧有的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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