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 社会契约论 > 正文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们来看看它们在大会中所起的作用吧.这些合法召集的大会就叫作人民大会;它们经常在罗马公共会场上或是在玛尔斯教场上举行,分为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和部族大会三种;这必须它的召开是依据这三种形式中的何种而定.库里亚大会是罗穆鲁斯的创制,百人团大会是塞尔维乌斯的创制,部族大会则是人民的保民官的创制.任何法律只有人民大会才能批准,任何行政官只有人民大会才能选举;而且既然每个公民都被编入某一个库里亚、某一个百人团或某一个部族之内的,所以每个公民都不能被排除投票权,因此罗马人民在法律与事实上都真正是主权者.为了使大会得以合法地召开,为了使它的行为具有法律的力量,它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召集大会的团体或行政官必须赋有为此所必需的权威;其二是大会必须在一个法定的日期举行;第三、占卜必须是吉兆.第一条规定的原因不需再作解释了.第二条乃是一项政策措施;于是,在节日与市集的日子就不准举行人民大会,因为这时乡村的人们都进罗马城去办自己的事,为此没有时间能到公共会场上来呆一天.由于有了第三条,元老院便可以约束一个高傲而激动的民族,并且可以及时抑制要谋反的保民官的狂热;但是保民官却也找出了各种办法来摆脱这种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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